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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本法第(一)项、第工页、第(囚)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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