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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 -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 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 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 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乒 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 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 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M 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八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 法请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 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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