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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关于户外广告整顿公告各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2011年3月15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对经营性户外广告和自设性户外广告进行检查。
2011年3月15日至4月15日为企业自查和纠正阶段,各设置自设性户外广告的企、事业单位需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经营性户外广告发布单位需填报《户外广告自查登记表》,并于4月15日前报送到设置地辖区工商分局或工商所接受检查。
此次检查主要针对目前户外广告中存在的以下问题:1. 利用自设性户外广告发布商业品牌广告等内容不规范问题;2. 在户外广告中使用不规范用字,滥用成语等违反《语言文字管理规定》的,以及不按规定要求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字号)或违反其他名称规定的问题;3. 在户外广告宣传中含有不良政治文化倾向,宣扬享乐主义、封建帝王、崇洋媚外、天皇贵族、格调低下、用语粗俗等不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问题;4. 违反《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经营性户外广告行为,以及不具有广告发布经营资格擅自经营户外广告的问题;5. 广告内容违反有关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工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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