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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资金

公司股东经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同意,向公司进行借款。现工商部门人认定这一行为涉嫌资本抽逃,并要进行处罚。

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根据我的经验和个人的理解,目前对抽逃出资的认定,主要还是按照“民不报官不究”的潜规则在运行,只要股东之间没有形成僵局,已经兵戎相见,权利人不主张,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有默契,外部人对公司抽逃出资的认定是很困难的。

 

现在的公司运作已经很成熟,真的假的抽逃出资,都是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无不披上了业务往来和合同关系的面纱。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没人举报,工商局基本发现不了。何况,人家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了,愿意这样干,干外人何事?!这在有限责任公司也正符合人合、资合的双重性。

 

因此,个人认为,工商局没有义务和必要主动去调查某公司是否抽逃出资,除非有当事人和利益受损人主张权力,我们只要做到形式上的审核和把关就算尽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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