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服务知识 >>工商税务动态 >> 免税所得与应税亏损不能互补
详细内容

免税所得与应税亏损不能互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指出,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对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

  

  例如:某企业2010年实现利润10万元。其中,收入100万元,成本费用90万元,包括技术转让所得20万元(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3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如下。

  

  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50)-(90-30)=-10(万元)。按照申报表要求计算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20=-10(万元)。

  

  而按照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企业应纳税所得为0,相当于用免税收入弥补了当期亏损10万元,而这10万元是免税所得。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免税所得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从而保证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对照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的规定,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对于应税所得是否可以弥补免征项目亏损,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只要有减免税项目,不管项目赢利、亏损,企业必须申报,即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必须填写申报,包括负数。

  

  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收入何时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了企业发生债务重组、转让股权、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可见上述3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会计处理趋于一致。如果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了收入实现,一般就不存在时间上的差异。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