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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宣传文化单位能否继续享受*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规定:“为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10年底以前,对宣传文化事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增值税优惠政策请你单位按照通知规定内容执行。

 

另通知第八条规定,凡在接到本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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