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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破产的和解和整顿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
 
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
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经过整顿,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予以公告。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且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登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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