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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筹备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一、 行政许可事项: 筹备设立民办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认可类) 二、 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三、 行政许可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 四、 行政许可审批总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 举办者应向区教委提交如下材料:(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一) 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 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提交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书。 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三)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 行政许可程序: (一) 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申请筹备设立民办教育机构。 (二) 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 审查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对申请筹备设立民办教育机构进行依法审查。 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行政许可法》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专家考查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 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 发证与送达 对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对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加盖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印章的筹设批准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