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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一、 行政许可事项: 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审批(认可类) 二、 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三、 三、行政许可审批总时限: 受理之日起三个月(法定) 四、 行政许可条件: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 五、 举办者应向区教委提交如下材料: (一) 理事会、董事会提出的变更申请; (二) 理事会、董事会关于同意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的决议; (三) 民办学校的财务清算报告; (四) 学生安置方案; (五) 合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 (六)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 行政许可程序: (一) 申请 申请人可以向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申请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二) 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收到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 审查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材料进行依法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考查和评议,由专家提出咨询意见。 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符合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 专家考查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 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 发证与送达 对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对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在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换发加盖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印章的办学许可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