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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注册对资本制度的缺陷

通过认真考察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一系列规定,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诸方面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毋庸讳言,我国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具体实施还是存在缺陷的,
具体而言,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存在以下一系列缺陷:
 
一、规定的注册资本失去了设立的意义,不利于公司的诚信的梳理和维持。公司的信誉以其注册资本来体现。相对人发生业务应该以公司的注册资本来考虑经营的风险的大小。根据注册资本来作出决策,如果相对的公司注册资本高则可以相信如果出现经营风险会有高的注册资本来保证化解风险,也就是说公司以自己的注册资本来说明自己的资产的大小,债务的清偿能力。应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资本恒定,就是说资本在公司存续期间是以明示的方式存在的。公司股东会竭力维护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只能增长,不能降低,因为这关乎公司信誉、资产的大小的以及偿债能力的体现,不可能让公司资产变少。也会让公司资本与实际资产相符,否则如果让监管部门发现会遭受严重处罚。而我国现阶段公司法的三原则资本不变、资本维持、资本恒定缺少可操作性,也未明确监管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监管部门失职的处分,所以导致我国空壳公司的大量存在,这样无疑不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及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当前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达6万亿元人民币之多,导致了社会投资的严重不足,阻碍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高速发展。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让公司的市场经济主体成为重要的社会经济活动主体,而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监管缺失导致对公司的存在产生根本性的动摇,市场经济的其他主体对公司不再信任,失去了公司设立的意义,使我国的市场经济不能健康发展,最终损害了国家的根本利益。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监管缺失是导致不法投资者虚假出资,或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助长了资本缴纳和验资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注册资本一旦出具验资报告便不再监管,促使欲设立公司的投资者采用借钱办公司的做法,领到营业执照后再归还借款。其结果不仅导致公司设立中机会主义之风泛滥,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现象严重,注册资本不能显示公司实际资产的多少。使人对公司了解经营状况无法通过法定机关来获取信息。使经营风险加大。
 
三、对公司设立后禁止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而侵害了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如何得到保护,《公司法》中则未做具体规定。另外,《公司法》中除规定“公司除特殊情况下,不得不收购本公司的股票;董事经理与公司的交易须经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之外,对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其他关联交易均未作任何限制。因此,导致了实际操作中一些公司利用资产重组、并购,将优质经营性资产剥离、转移,留下的则为非经营性资产,有些甚至只剩下一个“空壳”,以达到避逃债务的目的,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和影响了社会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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