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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注册资本金的全新认识

所谓注册资本就是公司在设立时有章程载明的,经过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的,公司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注册资本的特殊性就表现在其“注册性”上,该份资本因其注册登记程序而成为公示效力的公司资本,是公司向社会作出的拥有或将会拥有该些资本的告知,是发起人股东向社会所做的缴纳和筹集该些资本的承诺。
 
我国自一九九三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来就确定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不论从当时颁布的《公司法》还是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公司问题进行批复的各种文件上看,注册资本的作用已抬高到无以复加的地位,不仅把最低资本额定得远远高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以注册资本来确定出资不到位的投资者的责任范围,把是否达到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为公司是否具有法人人格和地位的标准。我们往往只关注对方的注册资本,而疏于对整个资产状况的了解;只看中对方成立时资本数额,而忽视了目前的资产结构和真实、可变现的财产价值;只相信公司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上显示的表面信息,而忽略了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实际调查和评价。尽管法定资本制立意至善,对债权人权益之保护甚为周到,然而在实践中对债权人的保护还是软弱无力。就算是在登记的时候真正拥有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也难保几年内不会出现经营不善而破产的结果。道理很简单,公司资本不过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抽象数字,是一个静态的衡量,不会随着公司的经营而变化,不能决定责任范围。而注册资本也就不过“仅仅是一个帐面数字,只表明了股东已经按其出资额履行了其对公司债务的责任而已。它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反映公司自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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