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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的改革分析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的发展,关于注册资本的改革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其中关键也就在于大幅度降低最低注册资本额和实行折衷资本制。
 
1.应该大幅度地降低最低注册资本制。
最低资本额制度的调整和取舍应该说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与一下子就取消最低资本额的做法相比,笔者更赞成大幅度降低注册资本额。随着时代的发展,债权人信赖基础的转变,在逐渐建立的资产信用下,公司的最低责任能力不再取决于其最低资本额,资本不再背负公司信用基础的功能,不再赋予资本以债券担保的使命。它主要是作为公司自身经营的物质手段交由公司的股东自行判断和决定的。一个一百万资本的公司可能拥有几千万甚至上千万的资产,而一个资本几千万的公司可能只剩下几百万甚至几十万的资产。而公司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恰好是公司的资产,而非是公司的资本。公司法大可不必对其进行过高的条件。尤其是对那些智力密集型的高科技企业,也许只需要简单的办公设备和少量的办公经费就足以开展其预定的经营的活动,大量的资本只会导致多余资金的闲置和浪费。在经济高度发达、投资实力强大的欧美国家和香港地区,都只需要低、甚至根本没有最低资本的限额。笔者认为我国对最低资本额的降低可能导致的后果也不会有想象中那么严重。尽管中国现时的市场成熟和商业文明程度的信用意识还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类比,但是其中的差距也并非是必须通过资本限额的提高而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制度来弥补。
 
2.结合中国国情,巧妙地使用折衷资本制。
一方面,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建立以来也不过短短二十余年,与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差距甚远。他们的最低资本金价值的相对贬值与公司法及相关各项制度尤其是信用制度等的成熟以及日趋完善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朝着相反方向同步进行的,注册资本功能的弱化须以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为条件。也许他们在这一过程中有过曲折,但是经历这一段过程也颇为重要,而我们恰恰缺少这一实践的过程。公司法的颁布到现在也只有十一年的历史,而发达国家的公司制度都经历了近一个世纪。所以我们不能完全直接采用授权资本制。另一方面,中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更多的外国企业和投资者将会涌入中国市场,内资公司将面临更严竣的挑战。而我国公司法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区别对待(内资企业采用法定资本制,外资企业采用授权资本制)更是阻碍了内资公司竞争力的加强。为各类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则是我们的当务之急。顺应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缓和法定资本制是很有必要的。既然完全采用授权资本制不可取,我们可以同时借鉴德国、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相继在公司法中吸收了授权资本制的有益经验,参照德国的做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基础上创设的折衷资本制,使债权人对公司资本有一个基本的信赖标准的同时,又给了公司在增加资本时一定的灵活性选择性,这应该是更加适合中国国情的一条途径。
 
为了更好地适应这种制度,培养有效地适合该制度的“土壤”—优良的商业文明和传统,笔者认为应该加强资本充实和资本完善,以弥补也许弱化法定资本制之后留下的法律调整空白。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维持公司资信,比如:进一步强化资本信息的公开;加强对股东取得公司财产的监控等。还应该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制度。让折衷资本制在中国这块土壤上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
 
  总的来说,无论从理论上还实践上,我们都应该顺应国际发展的潮流,对我国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进行一定的修改,而降低最低注册额以及实行适应中国国情的折衷资本制无疑是最好的选择。笔者惊喜地看到深圳市、上海市、南京市已经对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了分期缴纳出资的规定,这已经是个良好的开端!“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功。”我们相信改革后的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一定会对中国公司的健康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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