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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代表处年检(年报)所需资料

1、打印的年度报告书(首席代表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2、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电子版本审计报告;
4、业务范围中有须前置许可的代表机构,还需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相关许可(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代表机构设立时涉及前置许可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设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代表机构,无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代表处业务范围中需经前置许可的项目包括:
(1)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2)会计师事务所
(3)外国保险机构
(4)著作权涉外机构和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及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
(5)境外出版机构
(6)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
(7)外国航空运输企业
(8)外国证券类机构
(9)外资银行
(10)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
(11)与我国尚未建交国家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提示:通过年报的代表机构请及时更换为新《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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