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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代表处年检(年报)所需资料1、打印的年度报告书(首席代表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2、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电子版本审计报告; 4、业务范围中有须前置许可的代表机构,还需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相关许可(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注:代表机构设立时涉及前置许可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设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代表机构,无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代表处业务范围中需经前置许可的项目包括: (1)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 (2)会计师事务所 (3)外国保险机构 (4)著作权涉外机构和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及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 (5)境外出版机构 (6)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 (7)外国航空运输企业 (8)外国证券类机构 (9)外资银行 (10)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 (11)与我国尚未建交国家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提示:通过年报的代表机构请及时更换为新《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