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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虚一逃问题的常见手法

  1、虚报注册资本:指虚报投资额或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主体为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①虚报货币投资额。违法手段是伪造或者涂改银行进账单。查证方法是对照“实收资本”科目和“银行存款”科目,看有无等额记载、有无真实凭证、有无伪造或者涂改。

  

  ②虚构实物投资。违法手段是利用虚假进货发票或他人实物虚构投资。查证方法是对“固定资产”或“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进行核对,看有无以实物购进发票作为凭证借记,然后贷记“实收资本”的凭证。如果实物投资是虚购的商品的,我们通过看“库存商品”和“销售收入”账,看同期“银行存款”有无反映、有无库存、有无出库记载、有无销售收入记录。

  

  ③利用不实或虚假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文件虚报资本。违法手段是放大固定资产中设备的价值、数量,涂改设备购置时间,虚增固定资产总额,获取不实或虚假评估报告。查证方法是对固定资产明细及原始购置凭证逐笔核对各种设备的规格、数量、购置时间、价格、折旧等。如核对后的总金额小于评估金额,则证明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此外,也有的将工程预付款或往来中的应付款转作增资验资后虚报。

  

  2、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违法行为。《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查证方法是核查验资报告中出资人承诺件,对照资产评估报告,实物为土地、房屋、汽车等,看是否办理过户手续。

  

  2、 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设立后,发起人或股东将其出资抽走的行为。《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其表现为两种:①空挂往来。把抽逃的资本挂在往来账户,财务处理上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检查方法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发现与其往来的对方单位和所汇款项的时间、数额、笔数,然后到对方单位核对往来即可查明是正常往来,还是抽逃出资。

  

  ②虚假投资。把抽逃的资金挂在投资账中,借记“长期投资”,贷记“银行存款”。查证方法是通过“长期投资”科目查明资金投向单位、时间和金额等,然后到投向单位对账,即可查明是否真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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