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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营业执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  1、企 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营业单位、分支(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300元,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
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100元。
3、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50元。
4、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企业法 
人开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5、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5‰收取。
6、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300元。
7、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员登记、延期和变更费:100元。
8、企业变更登记费:100元(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20元)。
9、增加注册资金变更登记费:注册资金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
加注册资金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10、年检费:50元。
11、补换执照工本费:50元。
12、执照副本工本费:10元。
13、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14、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注册登记费:中央级200元,省级150元,省辖市级100
元,县级50元。
15、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变更登记费:20元。
16、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50元。
17、合同鉴证费: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
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1‰;
上述各类经济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收取2元。
18、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1%;其他商品最高不
超过成交额的2%;收取了交易手续费的不再收取,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
19、《商标注册证》验证费:70元。(两年一次)
20、《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50元(含登记注册费),验证费70元。
21、个体工商户:开业注册登记费:20元,换照费20元;变更登记费:10元;补发
执照工本费:10元;执照副本工本费:3元。
2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从事购销活动,按营业额的1%收取;从事劳务活动的,按劳
务收入额的2%收取。
23、租赁柜台登记费:按企业营业登记收费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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