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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通州公司注册变更一、登记程序 1、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登记机关收到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期限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程序。 二、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名称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决定内容为:合伙企业名称的变更。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由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下同) (二)经营场所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决定内容为:合伙企业经营场所的变更。 4、新经营场所证明;(同公司住所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的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新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决定内容:合伙企业事务负责人的变更。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经营范围及方式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变更决定书; 决定内容为: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增减。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姓名及住所变更。 1、入伙: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新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4)书面入伙协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退伙: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合伙企业法》第46、47、49、50条所规定的退伙情形的证明; 包括其他合伙人违约的证明,提前退伙的通知书,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证明。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转让协议; (4)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5)载明新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的文件;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变更: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全体合伙人签字);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签署),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合伙人改变出资额或出资方式的,提交新的出资权属证明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改变出资额和方式的,提交转让协议和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上一篇合伙企业通州公司注册手续下一篇合伙企业通州公司注册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