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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农业局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场所;

2.有与从事动物诊疗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必要的动物诊疗器械、设备和药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

2.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四条。

 

(三)申请方式申请人应提供书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办者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审核表》一式两份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动物诊疗基本条件)

3.地理方位图

4.室内平面图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6.场所有效使用面积证明

7.工商预核准名称通知书

8.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五)提示强调: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标准:申办者提供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北京市农业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制作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能当场发现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补正的,申请人当场补正后即时受理。无法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

4.因为事项复杂无法当场判断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办部门进行审查,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书或受理通知书。

5.申请事项不须经过许可的,或者不属于市农业局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同时制作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四)时限:5个工作日

 

 

三、承办人员审查

(一)标准:《动物诊疗许可审核表》、书面申请报告、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场所有效使用面积证明、工商预核准名称通知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等是否齐全有效。场所选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和动物诊疗单位布局要求。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四条

(三)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处承办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查。

2.书面审查符合标准的,转动物诊疗条件实地审核组进行实地审核;书面审查不符合标准的,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提出建议不许可的意见,并要说明理由,转承办处室审查人员。

(五)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实地审核

 

(一)标准:现场审核动物诊疗单位是否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选址是否符合要求;面积是否达到标准;是否分设诊疗室、处置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X光室或B超室和消毒供应室;销售宠物用品和提供宠物美容服务的房间是否单独设置;是否相应的专业兽医人员;是否具备诊断台、保定器、开口器、开膣器、听诊器、体重称、体温计、显微镜、输液架、B超仪(或X光机)、手术台、无影灯、手术器械、器械柜、电冰箱、恒温箱、紫外消毒灯、药品柜、喷雾消毒器、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消毒灭菌密闭器械柜等设施设备;是否具备患病动物隔离箱;是否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具备暂存污水、污物、病死动物及其它医疗废弃物的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的用具;是否建立各种动物诊疗工作制度,对病历、处方、药品进出、日常消毒、医疗废弃物处理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进行常规记录,并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二)本岗位责任人:动物诊疗条件审核组成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由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处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申请单位的动物诊疗条件进行实地审核并提出建议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实地审核意见。对于不予许可的,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报承办处室审查。

(四)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承办处室审查

(一)标准:同承办人员及审核组审查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管理处处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承办人员及审核组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同意承办人员及审核组审核意见的,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填写同意许可的审查意见,呈送主管局长。

3.不同意承办人员及审核组审核意见的,应与承办人员及审核组沟通情况,听取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将审查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事项呈批表上,呈送主管局长。

(四)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审定

(一)标准:同承办处室审查标准

 

 

(二)本岗位责任人:北京市农业局主管局长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审阅审核意见,作出批示,退承办人员。

(四)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制作许可文书

(一)标准:文书制作及时、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北京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处承办人员

(三)岗位责任及权限:制作许可决定书,并移交受理人员

(四)时限:3个工作日

 

八、告知

(一)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结果;

2.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二)本岗位责任人员:北京市农业局受理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知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3.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全部移交承办人员。

 

(四)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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