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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汽车整车维修许可需要的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标准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2、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和 “关于印发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运管修字〔2005〕408号)
 
(1)人员条件
技术负责人及检验、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的人员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一类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4年以上。二类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汽车维修行业经营(管理)工作或经济(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汽车维修工作2年以上。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应至少配备3名检验人员,其中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一类企业中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应至少配备1名高级工。
企业至少应配备1名统计人员负责统计工作。
 
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应确定1名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2)组织管理条件
 
a、经营管理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安全生产、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统计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应建立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定期培训教育制度。
 
制定并执行维修及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b、质量管理
 
应具有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上述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存根,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3)安全生产条件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应具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4)环境保护条件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5)设施条件
 
应符合本市城市管理有关要求,经营场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要求。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接待室应整洁明亮与生产区域明显划分,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业务受理程序、工作流程、监督电话、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应设置在厂区内,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并施划停车位,车辆行驶应通畅无阻,不得占用其他公共用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150㎡。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所配备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800㎡,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6)设备条件
 
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企业应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配备通用设备(表一)、专用设备(表二)及检测设备(表三),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表三)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其外协企业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设备条件中上述两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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