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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中等民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中等级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机构 一、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认可类) 二、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章 《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 三、行政许可审批总时限: 三个月 四、举办者应向区教委提交如下材料:(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一)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 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提交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书。 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六)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验资报告、校舍产权证明、合法租赁合同。 (七)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八)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三年内完成筹设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提交如下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由举办者向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提出正式申请。 (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将出具加盖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 在审查期间,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符合《行政许可法》听证条件的,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行政许可期限内。 (四)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对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以及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证与送达 对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给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