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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全国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4、规划发展5个以上音像制品直营连锁门店或者10个以上连锁专设经营柜台;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6、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条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注册资本数额及其证明文件; 4、连锁经营单位总部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连锁经营单位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6、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配送机构和配送管理制度等情况。 7、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于审定通过的,发放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2、未通过审核的,书面告知,申请材料退回。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受理大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