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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危险物道路运输许可证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许可事项包括: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等。 二、行政许可的依据与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十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四条第(五)项中规定: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与申请书受理机构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其他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少于5辆。 五、行政许可的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二)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除提交和(一)项中第5至第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八、申请书受理期限 见地方审批机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 九、申请书递交方式 办公现场递交或信函方式递交 十、行政许可的程序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作后,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审批过程遵守《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申请时限 自申请书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十三、申请人及公众对审批结果的意见反馈方式 信函、电子邮件、电话、其它 十四、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审批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的监察机构与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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