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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电信经营许可证审批的条件(一)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3、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4、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5、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资源; 6、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7、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信息产业部审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电信网络安全、电信资源可持续利用、环境保护和电信市场的竞争状况等因素。 (二)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3、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5、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6、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7、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三)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六、提交材料 (一)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7、组网技术方案。包括网络结构、网络规模、网络建设计划、网络互联方案、技术标准、电信设备的配置、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 8、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0、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上述第2、10项规定的内容。上述第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1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二)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上述第2、9项中规定的材料。上述第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0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七、审批时限 (一)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审批时限 信息产业部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完成,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网技术方案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时限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八、变更或者延续程序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